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 恐吓 侮辱 诽谤 诬告陷害 打击报复证人 滋扰他人 侵犯隐私等侵犯人身权利行为
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、纠缠、跟踪行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。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、纠缠、跟踪行为的,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,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。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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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数字通讯高度发达的时代,信息传递的便捷性极大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效率,但也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渠道。多次发送恐吓短信这类行为,借助即时通讯工具的快速传播特性,不仅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与生活安宁,更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冲击。那么,实施此类行为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